别让“后悔权”成了空子 新条例实行“喜忧参半”
大部分普通家庭在买房买车中的资金投入总是最大的,一时冲动、没擦亮眼就下了血本,这代价可就太大了。因此,要在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中,引入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是人性化的举动。而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商品的消费,要实行这样的条例只能说是有喜有忧。 其实在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消费活动中,广大消费者早已普遍享受着规定相对合理的“后悔权”。通过电视购物频道选购除特卖商品以外的商品,基本也都和商场里一样,明确“有质量问题一周内可以退还货”的规定。 而网上购物,“拍前须知”也无一例外提醒买家,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款、换货。而要是真是黑心网店,买家给出的“好评度”和“信誉度”自然不会高。依照上网淘宝,先看店家差评的诀窍,消费者自然也很快能找到值得信赖的店家。品质差、服务差的商家生意自然难再经营,商家也不得不在这些方面重新下点功夫。从这两点上来说,要提高商家的诚信度,相关管事的部门能加强规范现有的经营行为便可满足。 消费行为中最常见的纠纷无外乎退换商品中的矛盾。而一句“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均可无条件退货”搞定的是谁?消费者的权益有条例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自然也该受到保护。规定“后悔权”真能提高商家诚信度,自然值得支持,但如果个别不诚信消费者就此变本加厉,有空子可钻,那不难预见的结果就是新纠纷不断,只能说,那就吃力不讨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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