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今起施行 有增有减综合收税势在必行

2011-09-01 09:12 浏览人数:1294次

       第六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作为该法出台后最大一次修订,核心是提高工薪所得“起征点”和调整税率结构。

 

     不同于此前两次提高“起征点”带来普遍的减税效应,本次修法将对部分人减税,而对部分人增税,即中低工薪者税负将减轻,每月工薪所得低于3.86万元(扣除“三险一金”)的人群个税将减少,而超过3.86万元的人群的个税将增加。

 

        减税举措是工薪“起征点”由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最低一档税率由5%下调至3%,并扩大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修订后,扣除“三险一金”后每月工薪在8000元-1.25万元的人群减税最多,每月缴纳个税将减少480元。

 

       而对中高工薪者,个税法修订后,高档税率下移扩大了适用范围,月工薪扣除“三险一金”后超过3.86万元的纳税人,个税负担将普遍提高,最多的每月个税将增加1095元。

 

      本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力度为历次最大,但社会公众和学界多认为,改革进展过于缓慢,多项改革迫在眉睫。比如,建立工薪所得“起征点”常态化自动调整机制,将同类型收入综合征税,费用扣除考虑家庭赡养成本等。完善个税制度的改革,以上实质性问题已难以回避。

 

      目前,提高现行按分类征税所得项的征收率,成为逐步实现综合与分类征税的重要步骤。早在今年个税修订“一审”前,国税总局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除了加强工薪所得高收入者的征管,强调要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方面的个税征管。

 

        显而易见,政府在降低部分工薪所得个税负担的同时,通过加强对其他所得的征管,对冲工薪所得减税对政府收入的影响。而制度层面的影响,通过强化对以上其他各项所得个税的征管,扭转对“易征者征收率高、难征者征收率低”的现象,逐步消除个税对不同收入来源纳税人的不公平。

 

      与征收率提高和综合征收相对应,政府推进纳税人之间税负公平的同时,也需同时调整政府与纳税人的利益平衡,即“起征点”需继续提高,最高边际税率也应从45%下调至35%以下,引入家庭赡养成本扣除等。否则,加强个税征管和综合征收,只会导致宏观税负快速上升,强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过度博弈,税收成本也将居高不下,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也难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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