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确定房价控制目标 成交均价同比增幅<地区人均收入增幅

2011-04-14 09:58 来源:吴江读本 浏览人数:2743次

  新建住房成交平均价格同比增幅低于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幅,近日吴江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式出台。按照《意见》,吴江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和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建设合同申报制度,并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
   

  住房涉及千家万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民生问题。前段时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向社会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要求。近日,吴江市政府正式公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确定2011年度吴江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住房成交平均价格同比增幅低于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幅。


  
  《意见》中强调了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健全房价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住房供应和价格信息,科学引导市场预期,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经营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对外销售、违反有关规定价外收费、搭车收费等行为。


  
  据吴江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共有十一条内容,具体包括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和预售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建设和预售许可。其中松陵城区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规模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尾盘除外);项目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盛泽城区和汾湖经济开发区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规模不得低于1万平方米(尾盘除外);项目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建设合同申报制度。《意见》要求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合同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书》,明确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公建配套建设计划,确定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分期建设计划以及公建配套内容、面积、完成时间。《意见》还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对未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根据合同约定的罚则进行处罚,对超过期限未开工的土地由政府予以收回,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按照《意见》要求,今年吴江将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量。《意见》明确指出,“今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同时,《意见》还要求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标任务,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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