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式叫停
媒体来源:第一房产 记者:陌言
1月11日,记者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1月17日起,苏州市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1.1倍;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全面停止。
1月10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套房首付和利率提高 三套房停贷
《通知》规定,首套房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90平米以内(含90平米)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首付款不低于30%;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规定自2011年1月17日起执行。
1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二处副处长许屹介绍,《通知》是对2010年11月份国家四部委关于公积金管理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并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相一致,并没有做出其他的改变。与苏州以往的政策相比,首套房的贷款政策没有改变,和2011年11月8日公布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内容是一致的。有所变化的是二套房和三套房政策:二套房从以前的首付不低于30%提高到了现在的50%,贷款利率从以前的基准利率提高到了现在的1.1倍,三套房贷则是全面叫停。
对于1月17日之前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已经受理并且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客户,将享受原来规定中相关政策。
不认房只认公积金贷款记录
对于二套房、三套房的认定标准,许屹介绍,公积金贷款只认借款人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记录,不认借款人有多少套房,也不认借款人有没有过商业房贷的记录。即借款人自己有房,且有过商业贷款买房的记录,却从未用过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话都算做首套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对借款人的认定,不以个人也不以家庭为单位,而是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准。共同借款人是指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含配偶)和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
市民称对自己购房没有多大影响
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里,正在办理或咨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市民得知这一消息后,显得比较平静,认为此项政策对自己不会造成多大影响。打算趁过年前后买房的小张告诉记者,现在优惠折扣多,是购房的好时机:“关键还是看房价是否适中,公积金政策调整对我们这些大部分都是买首套房的市民来说,没什么影响。”
“公积金本来就是为了保障大部分工薪阶层利益的,这次的调整是为了抑制炒房,对我们普通人影响不大”,正在签订贷款合同的李先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在大厅的采访中,大部分市民都一致认为,公积金政策的变动意在打击多套购房行为,引导市民们量力而行,合理购房,对普通市民不会造成直接影响。 业内:是对四部委政策的落实 无创新之处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通知》的内容实际上合去年国家四部委的相关政策如出一辙,仅仅是对原有政策的明文落实,并没有苏州楼市自己有针对性的改动。因为,不少有实力的投资客或者炒房客,他们购买多套房,基本上都不会使用公积金贷款;连“认贷不认房”都没有做到,仅仅认是否曾经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购房,这一条实际会遗漏不少多套购房者。
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仅仅是在公积金贷款方面对多套房的购买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从具体解读以及适用范围来看,并不会对楼市产生多大影响,更不要说能够有效抑制炒房行为、调控高房价了。
通知原文:
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持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建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二、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
三、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
四、本通知自2011年 1月17 日起执行。2011年 1月 17 日以前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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